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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长春诉胡菊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212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1日。委托代理人陈后云。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吕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善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