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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发强,男,汉族,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发强一案。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发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发强的银行存款16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必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