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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41号原告彭某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