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彬生与王建新委托理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生,王建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44号原告张彬生,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王建新,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生诉被告王建新委托理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