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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严旭华与卢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旭华,卢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67号原告:严旭华。被告:卢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旭华与被告卢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旭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普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旭华撤回对被告卢普亮的起诉。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