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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田凯与张镇鹏、秦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凯,张镇鹏,秦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64号申��执行人田凯,居民。被执行人张镇鹏,居民。被执行人秦源,居民。申请执行人田凯与被执行人张镇鹏、秦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镇鹏、秦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两个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线索,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判��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