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沛与被告潘小飞、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潘小飞,江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36号原告:陈沛,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飞,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琳,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沛与被告潘小飞、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沛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莉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人民陪审员 龙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