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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陈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陈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长江西路。负责人:余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欧,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蓥锋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欧的银行存款6605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