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明峰李某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峰李某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绰号“阿峰”),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接到杜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东升村鱼林小学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在约定地点将1包“冰毒”交给杜某,向其收取现金人民币80元。2.2015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接到杜某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冰毒”,二人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毒资,在斗门区交易。杜某随后到三灶镇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将人民币1000元存入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的农行账户,到约定地点向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取回所购毒品“冰毒”。3.2015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接到杜某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三灶镇冠越山庄溜冰场附近交易。23时许,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在约定地点将1包“冰毒”交给杜某,向其收取现金人民币500元。杜某随后到三灶镇广播电视台门口将所购毒品卖给江祖得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江祖得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2015年5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斗门区乾务镇抓获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小米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辩称其2015年5月12日没有贩卖毒品给杜某,当日其农业银行所存入的人民币1000元,可能是客户打给其的废品收购定金,也可能是杜某归还其的借款,但不是购买毒品的毒资。当日其和杜某有过电话联系,但通话内容是杜某让其找K粉,其告诉杜某找不到,并让杜某还钱的事。经审理,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第三宗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杜某、刘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现场照片、物证照片;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9.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卡主资料及交易记录;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1.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5)948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物证:手机一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第一宗、第三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第二宗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理由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该宗犯罪的证据有购毒人员杜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的银行交易记录和手机通话清单,其中,杜某的证言系直接证据,但银行交易记录和手机通话清单仅能和杜某的证言部分印证,不能完全印证,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2.从取证时间来分析,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的银行交易记录于2015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调取,而杜某于2015年6月10日才作证称其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1000元,即言词证据系在书证调取之后形成,降低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3.从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的辩解分析,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对于其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存入的1000元,辩解为可能是废品收购生意的定金,可能是杜某偿还的借款,其辩解虽不具有确定性,但仍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使该1000元存入款不能得出系毒资的唯一、确定的结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该宗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缴获的小米牌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峰李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1克,予以没收;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