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与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国传。被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中村。法定代表人谢成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