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俊德与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德,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38号原告:王俊德,男,1972年12月3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如家养老托老中心。经营者:母永亮,男,汉族。被告:张明阁,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58********。原告王俊德与被告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王俊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德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俊德。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