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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陆建洪与谭华锐、韦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洪,谭华锐,韦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洪,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6011。被执行人谭华锐,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被执行人韦春凤,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527。申请执行人陆建洪与被执行人谭华锐、韦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6元和诉讼保全费730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华锐、韦春凤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47座1号304的房产及夹层9#车房已在诉讼阶段被原审案件查封。经过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47号1座304房产及夹层9#车房进行拍卖。如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商后的方案,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同时,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经协商调解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北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