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任昊与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97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陈新海。被告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住址淮安市清浦区明远路99号。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址淮安市青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