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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仙华与戚燕芳、张红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仙华,戚燕芳,张红明,戚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67-1号申请执行人张仙华。被执行人戚燕芳。被执行人张红明。被执行人戚小海。张仙华申请执行戚燕芳、张红明、戚小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14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22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仙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元,本院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明名下牌照号为浙A×××××轿车一辆,现将上述车辆列入高速布控,但未实际查扣。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8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