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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包春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10号罪犯包春杰,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春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5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1月12日、2012年8月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包春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春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包春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春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春杰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