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谷峰与周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峰,周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709号原告谷峰,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德荣,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峰与被告周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