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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谷峰与周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峰,周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709号原告谷峰,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德荣,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峰与被告周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