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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廖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2016年1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在乐清市石帆街道陈岙村出租房内,摆设麻将桌召集他人以搓“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至同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抽取头薪款人民币7000余元(包括查获当日抽取的头薪款40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已于案发后清退头薪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牌一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王某甲、段某、林某、王某乙、唐某、王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的赃款已清退,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廖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