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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福臣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5号罪犯李福臣,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福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福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五千元。2015年10月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未发现李福臣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本院认为,罪犯李福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