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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联海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特3号申请人卢立琴,女,布依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伍鑫配偶。申请人伍豪先,男,布依族,1940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伍鑫之父。申请人伍子金,男,布依族,1997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伍鑫长子。申请人伍子毓,女,布依族,2002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伍鑫长女。申请人伍子超,男,布依族,2005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伍鑫次子。申请人伍子毓、伍子超法定代理人卢立琴,女,布依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江龙镇江龙二村,系原告伍子毓、伍子超母亲。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2532单元,系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号挂车实际车主。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燧,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南平市延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第2016013269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森茂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经南平市延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因其家属伍鑫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该款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到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镇宁县支行,户名:卢立琴,账号:62×××78)内;余款计人民币60000元,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到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镇宁县支行,户名:卢立琴,账号:62×××78)内。二、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收到上述赔偿款时,卢立琴、伍豪先、伍子金、伍子毓、伍子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包括死者伍鑫工伤赔偿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