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采柱、董云哲与崔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采柱,董云哲,崔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29号原告:张采柱,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董云哲,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崔兰芳,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采柱诉被告董云哲、崔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采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采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采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采柱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