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71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