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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71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