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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荣申请执行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杨轩,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陈荣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5)21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