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晓菊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晓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姚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晓菊,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莫 雪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