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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姜雨辰与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雨辰,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姜雨辰,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姜岩,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姜雨辰与被执行人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成在2016年1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雨辰执行款7000元,剩下余款161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小明执行员  石 勇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