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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06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廖静娴、姜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廖静娴,姜磊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106民初第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晏准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静娴,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姜磊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廖静娴、姜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静娴、姜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60万元的其他财产,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静娴、姜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6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