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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蒋成立与浙江中控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立,浙江中控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1号原告:蒋成立。委托代理人:郭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控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周小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昊,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立诉被告浙江中控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成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蒋成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