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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某(特别授权),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琳琳,女,藏族,生于1985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琳琳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