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芳铭与周湖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铭,周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刘芳铭。被执行人周湖森。本院在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湖森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湖森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