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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芳铭与周湖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铭,周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刘芳铭。被执行人周湖森。本院在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湖森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湖森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