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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孟怀云与黄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怀云,黄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46号原告孟怀云,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黄汉均,男,生于1975年7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怀云与被告黄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怀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孟怀云承担。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