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徐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77号罪犯徐铭,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徐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22日14时许,徐铭驾驶越野车行驶至长春市宽城区班西村路口附近时,为超过刘某刚司乘的大客车将越野车头插在大客车前,大客车司机刘某刚的哥哥刘某民向越野车鸣笛,因徐铭骂刘某民,刘某刚与徐铭发生口角,双方下车,徐铭手持卡簧刀与刘某刚口角并厮打,刘某刚发现徐铭手中有刀,便从大客车上拿一把自制铁锤与徐铭厮打,徐铭持刀刺中刘某刚胸部一刀,臀部一刀,刘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徐铭系自首,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刘某刚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