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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凤凰南路363号。法定代表人项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诉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都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宝余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