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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叶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42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叶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25号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康复东路62号(东区建委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20691896-8法定代表人:蔡维勇委托代理人:郑万全,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叶娟,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叶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厚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