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蒙某甲、农某等与蒙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甲,农某,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蒙某甲。申请执行人农某。被执行人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某甲、农某与被执行人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某甲、农某与被执行人蒙某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