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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蒙某甲、农某等与蒙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甲,农某,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蒙某甲。申请执行人农某。被执行人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某甲、农某与被执行人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某甲、农某与被执行人蒙某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