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该公司负责人张建军。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款107802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嘉国际十里画廊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人社监告字(2015)第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限十日内全额支付平顶山市亿嘉国际十里画廊工地8、9号楼任赛赛等3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53400元,其中唐建锋70000元、卫留洋14700元、赵喜昌14200元、汪付林22000元、武秀敏21000元、郭春焱39000元、付义兵9000元、康义国27000元、孙华龙6000元、任赛赛30000元、王旭东7500元、康国山21000元、虎尚坡75000元、刘宏跃90000元、李辉杰12000元、马克彬12000元、杨明付14000元、常秀云110**元、庞银水14500元、姚海民12000元、陈鹏举18500元、陈战强19000元、康义山90000元、全广福30000元、何群坡30000元、张栓林30000元、高国友4000元、白乐乐20000元、宋国坤5000元、刘继林35000元、鲁忠良21000元、鲁辉榜27500元、周杰25500元、赵起超15000元、陈旭龙45000元、卢新克16000元;二、限十日内全额支付平顶山市亿嘉国际十里画廊8、9号楼工地张钢绳工资共计2650元;三、限十日内全额支付平顶山市亿嘉国际十里画廊9号楼工地景颜伟等11名民工工资共计121978元,其中景颜伟18400元、景士伟11040元、景明志11490元、潘淑红12880元、王丰周3140元、刘朝军4278元、贾红霞5600元、景彦民8560元、刘顺坡20000元、王金立15400元、朱东林11190元。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支付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款107802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红军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