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猥亵,于2006年5月30日被原江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父亲王瑞平、丁某等人酒后来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车站,欲搭载从事送客运营的王某乙的面包车,王某乙以面包车不好装运被告人王某甲的电动车为由拒绝搭载,被告人王某甲遂对王某乙的面包车拳打脚踢,王某乙上前理论时被其殴打了头部数拳,后丁某将被告人王某甲劝离现场。王某乙以自己被打、车辆被打砸为由揪住王瑞平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后两人发生纠缠并倒地,被告人王某甲见状后返回,并采用抱摔、脚踹的方式对王某乙进行殴打。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宜陵中心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甲带上警车,围观群众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予以指责,被告人王某甲从车窗处殴打了围观群众周某脸部一拳,后又踹开警车车门,殴打了围观群众高某脸部两拳。经鉴定,王某乙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周某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高某右下唇粘膜破损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蔡某、丁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高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杂云人民陪审员 梅应恺人民陪审员 刘其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6)苏1012刑初3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