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