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香与陈乃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陈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陈香,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乃忠,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香与被执行人陈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乃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分配得部分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游晴朝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