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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华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审6号申请人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洪礼荣,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斌,系该局副局长。被申请人陈华娣,系句容市华阳镇益晨五金经营部业主。申请人镇江市句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9日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句市监管工罚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的侵权CHNT正泰、DZ47-60小型断路器1极的158只、2极的72只、3极32只,DZ47LE-6360A1极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32只;3、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8月5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申请人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句市监管工罚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