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永旗与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旗,珲春市海林涂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旗,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地址: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永旗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珲春市海林涂料厂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永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永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鑫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