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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盐河北侧、西安路西侧。被告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运河嘉苑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9元,由原告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