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80号谭海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80号罪犯谭海民,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13)洪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海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海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谭海民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海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谭海民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海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海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