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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庆攀能源有限公司、王艳玲等与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刘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攀能源有限公司,王艳玲,陈宝庆,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刘新,孔德仲,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6号申请人山东庆攀能源有限公司,驻济宁市阜桥辖区百丰商贸中心二十三层2313号。法定代表人王艳玲,总经理。申请人王艳玲。申请人陈宝庆。被执行人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驻曲阜市仓庚路长寿街西首(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素浴,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新。被执行人孔德仲。被执行人张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庆攀能源有限公司、王艳玲、陈宝庆与被执行人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刘新、孔德仲、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宝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土地(土地证号:曲国用2015第500**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刘新、孔德仲、张政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宝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土地(土地证号:曲国用2015第500**号)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