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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8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卢胤与陈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胤,陈清英,叶菁,陈振祥,庄亦民,连淑华,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553号原告卢胤,男,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叶菁,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振祥,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亦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连淑华,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龙头岭。法定代表人陈淑英。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倒桥。法定代表人陈震海。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棣港村。法定代表人连淑华。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龙头岭。法定代表人叶菁。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龙头岭。法定代表人陈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胤与被告陈清英、叶菁、陈振祥、庄亦民、连淑华、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叶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叶菁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中载明:“与本借款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中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叶菁认为其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因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叶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菁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