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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有均、东莞市金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均,东莞市金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均,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社区大板地长荣工业楼。组织机构代码为680578649。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有均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9868(利息暂未计),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另须承担本案执行费348元,合计应付款项为302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