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董月武与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月武,张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49号原告董月武。被告张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武与被告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董月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田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