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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鹿丙刚,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鹿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与王某198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1987年生子王某甲。现双方已近20年分开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1986年相识后共同生活,1987年生子王某甲,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刘某因与王某发生纠纷离家出走,10年前王某也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刘某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刘某与王某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构成事实婚姻,现双方分开生活近20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道强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