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学勇与殷晓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勇,殷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勇,男,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殷晓梅,女,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学勇于2015年10月22日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晓梅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