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永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91号罪犯李永刚,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永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李永刚于2006年10月份,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山东省威海市女子张俊华,以和张俊华处对象、结婚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俊华人民币7万元和数码相机一部。李永刚于2007年4、5月份至今,对其妻子曲欢欢及其大伯曲学才谎称自己给长春市公安局高学章局长开车,并身为长春市公安局在编正式警察。通过曲学才的介绍,以能为他人安排到市公安局上班成正式公安民警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永刚等人九起,累计金额共计68万2千元,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其亲属代其返赃2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