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志远与杨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远,杨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2号原告赵志远,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被告杨伟,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趟湾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远诉被告杨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远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