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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甲、王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王某,龚某,吴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辩护人张辉,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朱顺喜,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某。辩护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上海市���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王某、龚某、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王某、龚某、吴某及辩护人张辉、朱顺喜、谷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甲在QQ群聊天过程中与人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电话约定在本区南桥镇解放中路XXX号上海古华商城溜冰场进行殴斗。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甲纠集同事王某、龚某至约定地点与被告人吴某及张京川、李轩(均另案处理)等人互殴,致被告人吴某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某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龚某左眼部挫伤、张甲左眼眉弓外上方皮��裂创、左颈部皮肤擦挫伤和左肩背部及左肘部皮肤擦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甲,被告人张甲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龚某、王某。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王某、龚某与被告人吴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互相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到案后,被告人张甲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情节;被告人吴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情节;被告人张甲、王某、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